鸿达兴业: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_聚焦
证券代码:002002 证券简称: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:临 2023-032
债券代码:128085 债券简称:鸿达转债
【资料图】
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
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:
国证券报》《上海证券报》《证券日报》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
(www.cninfo.com.cn)上刊登了《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》(公告
编号:临 2023-024)。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《上海证券报》
《证券日报》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上刊登了《关于
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(更正后)》(公告编号:临 2023-030),并于
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(一)会议召开时间:
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 年 5
月 22 日上午 9:15-9:25,9:30-11:30 及下午 1:00-3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
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:15 至下午 3:00 期
间的任意时间。
(二)会议召开方式: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
(三)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
(四)召集人:公司董事会
(五)主持人:董事长周奕丰
(六)会议出席情况:
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.6034%。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,代表股份 250,936,920 股,占上市公司总
股份的 8.0376%。
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,代表股份 17,665,777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
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)73 人,代表股份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,代表股份 26,990,553 股,占上市公
司总股份的 0.8645%。
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 人,代表股份 17,665,777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
份的 0.5658%。
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宋垚先生列席会议,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、
侯玉振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。
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会议合法有效。
(七)其他
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,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。因此,本次股东大会对
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。
二、提案审议表决情况
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,本次会议无否决
和修改议案的情况,表决结果如下:
(一)审议通过《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920,3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6291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1594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974,0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7541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9589%。
(二)审议通过《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920,3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6291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1594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974,0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7541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9589%。
(三)审议通过《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830,3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5956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2095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884,0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5526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.2601%。
(四)审议通过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920,3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6291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2095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974,0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7541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.2601%。
(五)审议通过《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5,215,7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7391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571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1,269,4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4156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3433%。
(六)审议通过《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
项报告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830,3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5956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2095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884,0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5526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.2601%。
(七)审议通过《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830,3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5956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2112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884,0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5526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.2701%。
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 以上通过。
(八)审议通过《关于支付 2022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844,2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6008%;反对
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2112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897,9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5837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.2701%。
(九)审议通过《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公司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4,920,3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6291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2095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0,974,0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.7541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.2601%。
(十)审议通过《关于确认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
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行表决,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
公司回避表决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1,158,930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1682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445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1,158,9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1682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445%。
(十一)审议通过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》(一)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5,172,4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7229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571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1,226,1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3187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3433%。
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 以上通过。
(十二)审议通过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》(二)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5,172,4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7229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571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1,226,1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3187%;反对
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3433%。
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 以上通过。
(十三)审议通过《关于修订<公司章程>的议案》。
总表决结果:
同意 265,239,79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.7480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571%。
其中,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:
同意 41,293,430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4694%;反对
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3433%。
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 以上通过。
三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
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、侯玉振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,并发表
结论意见:
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
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,均
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
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。
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(www.cninfo.com.cn)上。
四、备查文件
的法律意见书。
特此公告。
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
二○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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