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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生明电灯公司的艰难创设之路(下)

齐鲁壹点     2023-09-01 10:44:15

张伟|文


(资料图片)

二十世纪二十年代,烟台商埠迎来工商业的繁荣发展,张润暄与王子雍抓住烟台工业繁荣兴起,很多工厂需用电作为动力的历史机遇,生明电灯公司筹备新的扩张。1922年3月4日,生明电灯公司召开第9次股东会决议,经董事提议,公司营业扩充,原有资本不敷分配,续加股本30万元,优先由旧股东认购,余者外售,一次性缴足,随时填给收据为凭证。至此,生明电灯公司成为60万股本的电灯公司。

随着生明电灯公司规模扩大,政府对电业监管的严密,生明电灯公司引发了政府交通部电政司的关注。1922年8月21日,交通部电政司要求山东省长转饬地方,令生明电灯公司承办人按照电气事业取缔条例的要求准备材料,由地方转呈上报。交通部电政司严厉申明,凡经营电气事业的,如果不到交通部立案核准、注册一律不得开办。但据烟台商埠电报局长报称,经查“生明电灯公司并未呈准本部有案,属擅自开办,实属不合”,由此,交通部敦促山东省署饬令地方,责成生明电灯公司按照电气事业取缔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,由地方官转呈交通部以符合法令规定。

值此期间,政府在山东的政局十分不稳固,地方长官频频换人,官场上人浮于事。张润暄与王子雍在生明电灯公司深耕细作,他们在1923年增设供电线路,筹划供给用电的办法,兼售动力用电,以助力烟台工业实业的快速发展,从过去专业经营电灯业务,拓展为兼营用电提供动力,开始逐渐成为烟台的工业命脉。

直到是年10月19日,生明电灯公司才将应上报企业计划书、工程计划书、工费概算书和营业报告灯各种文书,由山东省长熊炳琦转呈交通部,并解释生明电灯公司在1914年成立之时,电气事业取缔条例尚未公布,因此电灯公司没有进行呈报文书以立案、注册,该电灯公司自称自开办至今,所有一切工程及建设方法与该条例尚无不合。

11月2日,交通部回复山东省署,生明电灯公司呈报的材料中谬误颇多,比如,企业意见书中称“资本原为十万元。民国七年加二十万元,共为三十万元”,而在生明电灯公司的《第十三期报告书》中称,“增加资本三十万元,共合六十万元”,两份报告内容不相符;另外,企业书称“营业区域为烟台全埠”,报告书又称“石岛一埠现已着手开办,而区域图内预定高压线路又有福山及其他一埠(原图字不明了),亦未将距离里数注明”。因此,交通部电政司要求生明电灯公司将“该公司资本总额共为若干?营业区域四至如何划分?石岛、福山等处距烟台里数若干?均应详细呈明”。最后,交通部电政司要求生明电灯公司将该公司主任技术员的姓名、履历、毕业证书,连同公司章程、营业章程及内线图、机器布置图等各项文书,均由主任技术员署名、盖章呈报,以作为办理立案的凭据。

山东省署持续关注生明电灯公司的立案、注册进展,1924年8月4日,山东省长熊炳琦回复交通部电政司,对生明电灯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解释“公司第一次加股共股银总额三十万元,于民国七年一月三十日申请注册时,只实收款二十万元,其余十万元截至是年七月均一律收齐,该时尚未议及再行续续加,故对于公司条例第二百条之规定,无举行之必要。至十一年三月股东会,始又续加股本三十万元之决议”。为此,生明电灯公司除将会议决议录,以及股东会、监察人报告书,股票样本,连同新、旧股东名簿、修正新章程等,并补送大洋30元,连同前次注册费共计80元呈送交通部,以期尽快履行立案、注册程序。

针对山东省署的咨文,8月16日,交通部给山东省署回复,严饬“查该公司(生明电灯公司)创办已久,未领本部执照营业,殊属有违法令。相应咨请贵省长查照前咨,饬令该公司迅速补报并呈缴执照印花等费,以凭核办”。

山东省署、烟台地方官与生明电灯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。

生明电灯公司自1914年5月1日开始正式发电,在张润暄和王子雍经营管理的10多年里,从主要供给烟台市大商号,富裕家庭及驻烟外国人夜间照明用电,1923年增加工业用电后,用电量有所上升。

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,1925年5月12日,生明电灯公司召开了第12次股东总会,总经理张润暄和副经理王子雍辞职,伴随经理、副经理的离职,会议决定生明电灯公司管理实行董事制,由正、副董事执行日常业务的管理,张德纯任总董事、申丹忧任副总董事,担负完全经营管理责任。

生明电灯公司到交通部立案、注册再一次遭到搁置。

时间如梭,一晃两年过去了,时间到了1927年10月9日,当时代理山东省长林宪祖下发1139号文件,声称交通部查明生明电灯公司创办已久,应行补报各种书类及执照印花费,迄今未报缴,应请转饬生明电灯公司迅速具报,以凭核办,并训令山东实业厅转饬地方及生明电灯公司遵照办理。

此后,烟台商埠电报局局长纪贺曾,按照电气事业取缔条例的规定,对烟台商埠全体尚未在交通部立案注册的电气事业进行排查,将当地所有经营电气事业的企业,无论是否呈报交通部核准立案,一律查阅公司名称、资本数目、营业状况等进行核实、登记。经过排查,烟台商埠范围内经营电气事业,如电灯、电话、电车等,当时开办电气事业只有电灯和电话两项,电话一类由交通部直辖管理,其资本、营业状况历年按月均有报告,应可毋庸调查。唯有生明电灯公司自称于1914年成立以后,已经在交通部备案但尚未颁发执照。纪贺曾统计1926年末生明电灯公司总发电量为170万千瓦时,总收入26万余元,总支出18万余元,扣除净余8万3千8百元,生明电灯公司利润分配三成为公积保修金,两成为董事及办事员花红,七成为股东红利,以60万股本计,得年利八厘一毫。通过调查,纪贺曾认为1927年营业虽然未出决算,但因为“时局不靖,官费极多,市面萧条,以致本公司受损之巨”,预计较往年经营业绩将有大幅度下滑。并将以上调查情况,在1927年11月26日给交通部电政司司长做了汇报。

收到烟台电报局长纪贺曾的调查半月后,12月13日,交通部电政司法发文给山东省长,限令烟台生明电灯公司在收到文件一个月内,按照此前批示补报文书,并缴纳执照印花税,以重法令。

1928年1月10日,代理山东省长林宪祖给交通部电政司,转呈了生明电灯公司主任技术员姓名、履历、毕业证书及内线图、机械布置图等效益,并说明此文件已经于1924年9月遵照交通部电政司的命令进行补呈,正在奉令准备交纳执照印花税费时,恰赶上众股东提议改蒸汽动力机械,因而该事项搁置,本想等到整改完成后再修改上报文书,导致注册立案迟延,至今仍然没有头绪。现在拟用原来的方案在交通部进行注册立案,因此于10月28日缴纳执照印花税费602元。至于石岛、福山的供电计划,均未实施,因此营业区域没有变化,如果将来实施之时,自当另行立案,详细呈报。

1928年2月15日,交通部电政司给山东省署咨文,声明收到生明电灯公司呈送的各项文书及执照、印花等费,称“该公司成立有年,此次做成各项书类图鉴,关于电气方面大致尚合,应准立案,暂缓派员检查。现行发给执照,以凭营业”。

至此,经过14年无照经营后,烟台生明电灯公司终于在1928年通过了交通部电政司的专业审核,准予立案注册,成为烟台城内唯一拥有执照的电气公司,为漫长的合规经营发展,画上圆满的句号。

(作者张伟系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员工)

参考文献:

研究院近现代史馆《烟台县生明电灯公司》(馆藏号:23-25-02-004-01)

冷永超 王景文《孙克选创办烟台华商电灯公司始末》2021年05月25日《烟台日报》

烟台电业局 《生明电灯股份有限公司创办纪略》 烟台市民建会工商联史料工作委员会编《烟台工商史料》第一辑1986年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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